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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xiàn)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tǒng)一的、調節(jié)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guī))、戒律、規(guī)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guī)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水庫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水庫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水法》、《防洪法》、《安全生產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四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以及水庫管理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qū)內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jiān)督,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監(jiān)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小型水庫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
第七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小型水庫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qū)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行政管理責任人,并明確其職責,協(xié)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管理經費,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組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章制度,組織實施安全監(jiān)督檢查,負責注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對管理(管護)人員進行技術指導與安全培訓。
第十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負責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明確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制定并落實水庫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籌措水庫管理經費,對所屬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申請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督促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按照水庫管理制度要求,實施水庫調度運用,開展水庫日常安全管理與工程維護,進行大壩安全巡視檢查,報告大壩安全情況。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租賃、承包后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仍由原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承擔,水庫承租人應協(xié)助做好水庫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章 工程設施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筑物應滿足安全運用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應依據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進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運用的`措施。
第十四條 擋水建筑物頂高程應滿足防洪安全及調度運用要求,大壩結構、滲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近壩庫岸穩(wěn)定。
第十五條 泄洪建筑物要滿足防洪安全運用要求。對調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庫,應設置具有足夠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設施,下游泄洪通道應保持暢通。泄洪建筑物的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控制設施應滿足安全運用要求。
第十六條 放水建筑物的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對下游有重要影響的小型水庫,放水建筑物應滿足緊急情況下降低水庫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應有到達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條件,配備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應到達壩肩或壩下,道路標準應滿足防汛搶險要求。
第十八條 小型水庫應配備必要的通信設施,滿足汛期報汛或緊急情況下報警的要求。對重要小型水庫應具備兩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庫應具備一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對重要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明確水庫管理單位;其它小型水庫應有專人管理,明確管護人員。小型水庫管理(管護)人員應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小型水庫應建立調度運用、巡視檢查、維修養(yǎng)護、防汛搶險、閘門操作、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根據水庫情況編制調度運用方案,按有關規(guī)定報批并嚴格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日常巡視檢查,重點檢查水庫水位、滲流和主要建筑物工況等,做好工程安全檢查記錄、分析、報告和存檔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庫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監(jiān)測設施。
第二十三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按規(guī)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工程開展維修養(yǎng)護,對樞紐建筑物、啟閉設備及備用電源等加強檢查維護,對影響大壩安全的白蟻危害等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按規(guī)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進行大壩安全鑒定。對存在病險的水庫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水庫大壩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庫病險情況決定限制水位運行或空庫運行。對符合降等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按規(guī)定實施降等或報廢。
第二十五條 重要小型水庫應建立工程基本情況、建設與改造、運行與維護、檢查與觀測、安全鑒定、管理制度等技術檔案,對存在問題或缺失的資料應查清補齊。其它小型水庫應加強技術資料積累與管理。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xié)調一致。
第二十七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fā)現(xiàn)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強觀測,及時發(fā)出警報。
第二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預案中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適時組織群眾進行撤離演練。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責任制、機構人員、工程設施、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掌握轄區(qū)內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改進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應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明確治理責任,落實治理經費,按要求進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匯總小型水庫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隱患整改資料信息,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h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并指導水庫主管部門(或業(yè)主)加強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內有關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庫安全管理制度2
中小型水庫在水土保持、發(fā)電、灌溉、防洪排澇等等多方面發(fā)揮著巨大的作用,如果中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得不到保障,那么就會對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嚴重威脅,也不利于當?shù)氐纳鐣椭C和經濟發(fā)展。所以,中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筆者從自身經驗出發(fā),分別從以下四個方面對中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進行論述。
1.水庫的日常巡查和防洪調度管理
1.1 水庫日常巡查
水庫日常巡查可以說是水庫安全管理中最為基礎的一項內容。主要包括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巡查方式,前者就是在固定次數(shù)和時間內進行常規(guī)檢查,而后者則是不固定時間和次數(shù)對某些特殊情況進行檢查。日常巡查工作盡管常規(guī),但對排查檢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不能僅僅只是走一個過場,必須要嚴格執(zhí)行,另外,在進行巡查的過程中,還要做好詳細的記錄,以便于日后統(tǒng)計和檢查。
1.2 防洪調度管理
防洪調度管理要綜合險情預測結果、水庫水位以及天氣情況等多種因素進行考慮,進而來蓄水、泄水,確保調度水庫庫容時做到科學合理。各個中小型水庫其管理方式和地理位置都存在差異,因此,在進行防洪調度時,所取得的成效也不同。如今,在防洪調度管理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專業(yè)人才缺乏、調度系統(tǒng)不健全、預測技術和計算工具落后以及通訊不暢等,這些問題導致難以落實防洪調度管理工作,對中小型水庫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產生了直接影響,因此,青海省化隆縣有必要進一步提高和改善中小型水庫的防洪調度管理工作。
2.防洪預案的制定實施
在我國,洪澇災害十分嚴重,再加上防洪標準不高以及有些中小型水庫老化失修,缺乏足夠的防洪能力。到了汛期,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安全防洪壓力。一旦水庫發(fā)生垮壩、管涌或者壩體漫頂?shù)任<鼻闆r,就會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通過水庫防洪預案的制定,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確保應急行動的開展迅速、有效而有序。因此,相關部門要結合中小型水庫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宜且可行的防洪預案,以減輕甚至消除洪澇災害。
3.水庫的汛前、汛后檢查及白蟻害防治工作
3.1 水庫的汛前檢查
水庫汛前檢查包括了多方面的內容,比如防洪物資、溢洪道等水工建筑物、放水壓力涵管、閘門起閉機構、迎水坡以及水庫大壩壩體等等。雖然在水庫的日常管理中有水工建筑物的檢查,但為防止麻痹大意,確保水庫安全度汛,因此必須要對水工建筑物進行嚴格的專項檢查。就防洪物資而言,其檢查內容包括物資堆放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其配備數(shù)量等,在發(fā)現(xiàn)問題之后要及時予以解決,對于挪用防洪物資的問題要嚴厲處罰。
3.2 水庫的汛后檢查
汛后檢查在內容上和汛前檢查大致一樣,如果防洪物資不夠,那么要及時進行補充,如果有些水庫發(fā)生了溢洪尤其是漫頂,那么有必須在檢查內容、次數(shù)和時間上加大力度,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在發(fā)現(xiàn)情況有異常之后要及時報告,并采取有針對性的處理措施。
3.3 水庫的白蟻防治工作
就白蟻的'危害而言,其具有較高的隱蔽性,如果不予以重視,極有可能導致嚴重后果。每年必須要定期開展白蟻的防治工作。而且要落實到位。為提高防治成效,相關部門還可以對防蟻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技術水平。如果條件允許還可以請白蟻防治專家和專門防治機構拉對白蟻防治工作進行指導。
4.組建大壩安全監(jiān)測中心
從青海省化隆縣中小型水庫大壩現(xiàn)狀來看,很多水庫尚缺少相關的監(jiān)測設施,就算有,其監(jiān)測設施及手段還并不完善,盡管強降雨之前,相關部門就會對各水庫工程進行拉網式檢查,然而所取得的效果卻并不理想。由于青海省財力有限,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在所有水庫都將監(jiān)測設施配備齊全,因此,可以考慮建立市一級大壩安全監(jiān)測中心,并配備監(jiān)測設施及專業(yè)人員,以對市內所有水庫的安全運行進行監(jiān)測,這樣方便于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而且也有利于各部門對水庫進行合理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比如ZDT-1智能堤壩隱患探測儀就是一種很好的設備,廣西桂林市水利局曾將其引入到水庫監(jiān)測管理中,其效果十分理想,青海省可以積極借鑒相關設備、技術和經驗,加強中小型水庫的安全監(jiān)測工作。
在養(yǎng)殖、供水、灌溉、防洪等諸多方面,中小型水庫都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一個地區(qū)社會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基石,因此,相關部門對其安全問題也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由于篇幅有限,筆者僅從以上四個方面對中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進行了論述,希望能對水庫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水庫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安全,發(fā)揮水庫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庫,是指由擋水、泄水、輸水、發(fā)電建筑物,運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測報和通信設施設備,以及庫內島嶼、庫區(qū)水體和設計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組成的工程體系。本省轄區(qū)內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庫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漁業(yè)、環(huán)境保護、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的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投資興建的大型、中型和重點小(一)型水庫歸口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庫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現(xiàn)行體制確定歸口管理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投資興建的水庫由建設者自行管理,但水庫的防洪調度和大壩安全必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管理。對電力系統(tǒng)的水電大壩安全的管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水庫或者水庫受益地區(qū)跨行政區(qū)域的,原則上按現(xiàn)行管理體制進行管理,有關地方和單位的關系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xié)調。
第五條 大型、中型和重點小(一)型水庫應建立管理機構,其他小型水庫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水庫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必須落實水庫管理責任制,確保水庫安全。
第六條 水庫防洪保安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庫防洪保安的第一責任人是對水庫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的`下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當水庫出現(xiàn)險情時,當?shù)厝嗣裾仨毴M織搶險。
第七條 新建水庫在進行蓄引水驗收前,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蓄水安全鑒定。新建水庫竣工驗收后應當進行大壩注冊登記。建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制度。大壩投入運行后,應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內組織首次安全鑒定,其后應當每隔6—10年組織一次安全鑒定。大、中、小型水庫分別由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蓄水安全鑒定、大壩注冊登記和大壩安全鑒定。登記、鑒定情況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水庫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工程現(xiàn)狀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興利服從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從水庫安全”的原則,編制水庫防洪調度規(guī)程,按管理權限分別經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執(zhí)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管轄水庫可能出現(xiàn)的垮壩形式、淹沒范圍和災情損失作出預估,制定相應的風險圖和應急處理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緊急情況時執(zhí)行。緊急預案的調度實施,必須分別經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水庫防洪調度規(guī)程和防洪應急預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以發(fā)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運用及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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