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民辦學校擬禁辦義務教育 或可享用地優(yōu)惠
義務教育領域有可能禁止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涉足。昨天,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其中明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去年12月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條中規(guī)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

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解釋,之所以在這一條之后補充規(guī)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因為,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在義務教育領域,應當限制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建議法律對此予以體現(xiàn);教育部還提出,根據(jù)黨中央精神,不允許舉辦營利性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也建議予以明確。
對比草案二審稿,草案三審稿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用地政策作出了調整。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yè)用地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以土地劃撥等方式給予優(yōu)惠。”
草案三審稿則修改為: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yōu)惠。而新建、擴建營利性民辦學校,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供給土地。
民辦學校分類登記不設三年過渡期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是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的重要內容之一。草案2015年8月首次提請審議時即規(guī)定,民辦學?梢宰灾鬟x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方式,由省政府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jié),由學校自主決定。
由此,之前已設立的民辦學校如何過渡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就需要作出相應安排。
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對本決定實施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在本決定施行后三年內根據(jù)本決定作出調整的,經出資人申請,可以從學校財務清算后的結余或者剩余財產中對出資人給予一次性合理補償。補償應當考慮出資人原始出資、辦學效益和合理回報等因素。
草案三審稿取消了三年過渡期的規(guī)定,同時明確:“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jù)依照本決定修改后的學校章程繼續(xù)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清償后有剩余的,根據(jù)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xù)用于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xù)辦學。”
草案還擬規(guī)定,修改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