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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村鎮(zhèn)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菏澤市村鎮(zhèn)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發(fā)布實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菏澤市村鎮(zhèn)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村鎮(zhèn)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第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市、縣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六條 牡丹區(qū)、菏澤開發(fā)區(qū)行政區(qū)域范圍內村鎮(zhèn)房屋按下列程序進行權屬登記:(一)房屋權利申請人持有關證明及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各基層房管機構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二)牡丹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由牡丹區(qū)房產管理局組織對房屋現狀進行勘察、測繪、初審,報市房產管理局審核;(三)開發(fā)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由市房管局設立的房管機構受理,報市房產管理局審核;(四)市房產管理局審核無誤后,辦理登記手續(xù),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產籍資料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tǒng)一歸檔管理。
第七條 各縣行政區(qū)域內村鎮(zhèn)房屋權屬登記程序,由各縣房管部門結合各自實際制定。
第八條 已建成的房屋或在建房屋竣工后的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土地使用證明;(二)房屋四鄰認可證明;(三)歷史上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證;(四)權利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005年以后新建設的房屋,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還需提交房屋竣工驗收報告或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安全使用鑒定報告。
分家析產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分家析產的協(xié)議及村委會證明或其它有效的法律文書。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第九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家析產、司法判決或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應當申請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一)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信;(二)原房屋權屬證書;(三)合法的房屋轉移文書。
共有的房產,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現狀發(fā)生變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門牌發(fā)生變更的;(二)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房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原房屋權屬證書;(二)房屋變更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權利人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他項權利的合同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權利人應當持下列證件到當地房管部門申請房屋注銷登記:(一)房屋權屬證書或他項權利證書;(二)注銷登記的證明或文件。
第十四條 房屋權利人不能親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登記。代理人應出具委托人簽字的書面委托書、委托人的.有效證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登記時,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法定名稱;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身份證件上的姓名或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別名、化名。
第十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按照房屋所在村鎮(zhèn)門牌號、家庭院落、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經批準,下列房屋準予暫緩登記:(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二)按規(guī)定需要補辦有關手續(xù)的;(三)其他可以依法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一)房屋權屬不清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共有人同意的;(三)臨時建筑;(四)違章建筑;(五)在拆遷凍結范圍、期限內的;(六)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七)其他依法不準登記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房管部門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一)申報不實的;(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四)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fā)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三章 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zhí)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zhí)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zhí)。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書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十三條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權利人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房管部門申請補發(fā),由房管部門作出補發(fā)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fā)。
第二十四條 房屋權屬證書由房管部門發(fā)放。1998年7月1日以后發(fā)放的房屋權屬證書不是由市、縣房管部門頒發(fā)的建設部統(tǒng)一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管部門統(tǒng)一換發(fā)。
第二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權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納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吞賄賂、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房管部門辦理村鎮(zhèn)房屋登記時,應在房屋權屬證書的“土地使用情況摘要權屬性質”欄內標注“集體”字樣,并在“附記”欄內加蓋集體土地確權發(fā)證專章。
第三十條 房屋平面圖的測量與繪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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