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的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guī),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yǎng)能力,發(fā)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學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學校地址:。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辦學規(guī)模:學校占地面積m2;建筑面積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yè),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shù)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ǘ┬薷膶W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ㄈ┲贫▽W校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ㄋ模┗I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ㄒ唬┒麻L認為有必要時;
。ǘ┙浫种灰陨隙陆M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ㄒ唬┱偌椭鞒侄聲h;
。ǘ┞鋵崣z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ㄈ┐韺W校簽署有關文件;
。ㄋ模┓、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sh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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