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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

時間:2022-07-20 13:52:30 運輸合同

【精品】貨物運輸合同范文集錦七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貨物運輸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貨物運輸合同范文集錦七篇

貨物運輸合同 篇1

  甲方:托運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和《水路貨物運輸細則》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運 貨物 噸。

  二、裝貨地點: ,卸貨地點: 。

  三、每噸運價為 。

  四、乙方船舶在規(guī)定 天內(nèi)到達指定裝貨碼頭。

  五、裝卸貨物時間按國家規(guī)定為二十四小時,但考慮實際情況,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裝卸貨物時間(其中:裝貨 天,卸貨 天,最多不超過 天,如超過時間由甲方另行承擔延擱費(雨天、機械故障、停電除外),每天每噸 。

  六、甲方要保證航道水深、裝卸碼頭無故障,橋梁高度及其它故障設施,由于航道、橋梁障礙等,所運貨物不能運到指定地點時,由甲方負責處理。

  七、如因運輸人為造成產(chǎn)品質(zhì)量潮濕、霉變等由乙方負責。

  八、交貨方式:裝貨碼頭定噸位,損耗 %。

  九、運費結算方式:卸完后 ; 卸一半。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1、向托運方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

  十一、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見證人一份,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2

  根據(jù)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定,經(jīng)過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規(guī)格:_________;數(shù)量:_________;單價:_________總額(元):_________。

  第二條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jù)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貨物運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條運輸質(zhì)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shù)侥康牡。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nèi)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guī)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shù)囊?guī)定,按照合同中規(guī)定的時間和數(shù)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guī)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lián)系,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fā)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zhì),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guī)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xié)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guī)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_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chǎn)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fā)現(xiàn)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fā)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guī)格質(zhì)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fā)運的,承運方應償付托運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zhì)、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lián)運的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zhì)、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zhì)、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方(蓋章):_________承運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

貨物運輸合同 篇3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jīng)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jīng)發(fā)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shù)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nèi)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zhèn)}以及運送貨物所產(chǎn)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jù)該條款規(guī)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zhì)不良或數(shù)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zhì)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nèi)河和駁船運輸在內(nèi),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shù)钠渌麅Υ嫣幩鶠橹。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nèi)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nèi)繼續(xù)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guī)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fā)現(xiàn)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fā)現(xiàn)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海關、港務*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nèi)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fā)現(xiàn)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xù)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fā)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shù)挠嘘P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發(fā)票號碼 保險單號次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jù)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數(shù)量

  保險貨物項目

  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______

  保費______ 費率______ 裝載工具______

  開航日期______ 自______ 至______

  承保險別:______

  所保貨物,如遇風險,本公司憑本保險單及其有關證件給付賠款。

  所保貨物,如發(fā)生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shù)膿p失或事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

  營業(yè)部______

貨物運輸合同 篇4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tǒng)一條件,特協(xié)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shù)拿恳缓贤还芫喖s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guī)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

  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nèi)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guī)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qū)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xié)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nèi)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jīng)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fā)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

  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fā)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jù)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guī)定的條件由發(fā)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guī)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nèi)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fā)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guī)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guī)定所制約。

  第五條

  1.運單應簽發(fā)有發(fā)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fā)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fā)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fā)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nèi)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shù)票貨物,發(fā)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fā)運單。

  第六條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fā)日期和地點;

  (b)發(fā)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shù)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shù)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fā)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xù)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guī)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fā)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xiàn)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yōu)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fā)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shù)臅r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jù)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fā)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fā)貨人為使運單簽發(fā)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

  2.如果應發(fā)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fā)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shù)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fā)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fā)貨人不應有約束力。

  3.發(fā)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shù)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nèi)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chǎn)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

  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jù)。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shù)、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nèi)的那些因素負責。

  第十一條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xù),發(fā)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qū)⑵浣怀羞\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diào)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guī)所引起的損壞,發(fā)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guī)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fā)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shù)姆绞絹砀淖冐浳锝桓兜攸c或?qū)⒇浳锝桓督o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shù)诙葸\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fā)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fā)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

  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fā)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zhí)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

  (b)當指示到達執(zhí)行人手中時執(zhí)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fā)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guī)定,當承運人不能執(zhí)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zhí)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jù)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chǎn)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zhí),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jù)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zhí)行合同已經(jīng)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jù)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理時間內(nèi)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fā)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fā)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fā)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fā)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fā)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zhí)行該項指示而發(fā)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

  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zhí)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xù)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fā)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chǎn)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guī)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jù)其性質(zhì),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fā)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fā)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zhì);

  (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jù)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fā)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第十八條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

  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

  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guī)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jù)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nèi)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shù)膶嶋H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fā)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nèi)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nèi)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jīng)滅失。

  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nèi),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shù)娜魏嗡髻r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jù)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xiàn)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fā)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

貨物運輸合同 篇5

  合同編號:118385

  托運方:服務電話:承運方(車主):車輛類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貨物運輸有關規(guī)定,為明確雙方法定權利、責任和義務,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簽訂合同:

  四、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為裝車憑證,如有變更及時通知承運方;托運方按合同支付運費。

  2、承運方保證車輛狀況良好,提供的相關手續(xù)、證件齊全有效,按法律相關規(guī)定辦理車輛和貨物保險,運輸途中必須保證貨物的數(shù)量、質(zhì)量完好,途中必須按要求全程制冷,裝貨時箱內(nèi)溫度3℃,卸貨時箱內(nèi)溫度不得低于-2℃超過7℃,否則,一切責任自負。如貨物變質(zhì)影響出口的,承運方應按照每公斤八元的價格進行賠償。

  3、承運方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以便跟蹤,違反合同規(guī)定罰款500元次,如在途中發(fā)生交通堵塞、車輛故障等不可抗拒因素,應及時告知托運方,同時承運方應自行調(diào)車接濟或轉運。如接濟轉運后,第

  2、4條仍然適用接濟車。

  4、本車應在發(fā)車小時內(nèi)到達,如超出本規(guī)定時間,一切后果自負。

  5、在運輸過程中,承運方不得瞞報、謊報車輛運輸情況。

  6、本合同書經(jīng)雙方填寫并簽字后可生效,合同書一式三份,托運方執(zhí)二份,承運方執(zhí)一份。運輸合同

  7、補充:

  托運方(簽字蓋章)

  承運方代理人(簽字):

  車次: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6

  托運方(甲方):

  合同編號:

  承運方(乙方):攀枝花駿虹物流有限公司

  簽定地點:

  簽定時間:20 年 月 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按照平等、公平、等價的原則,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議,維護雙方責任,特定此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性質(zhì)、包裝標準、外形尺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fā)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貨物運量:___________以實際發(fā)貨量為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用車車型及數(shù)量: 車型不限,數(shù)量根據(jù)托運方的需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運價及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運費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貨物運輸?shù)囊蠹斑\輸?shù)缆窏l件:貨物要加蓋篷布,做好防水工作。合理磅差以實 際運行過程中約定為準。超出約定磅差超出部分按原價賠償。如出現(xiàn)貨物質(zhì)量問題運費不受影響。

  第八條 運費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安全要求及責任:乙方負責運輸全過程中貨物的安全。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

  2、***

  第十一條 經(jīng)雙方協(xié)議,雙方應盡以下義務:

  1、 甲方安排裝車應核實運輸車輛的派車單。(攀枝花駿虹物流有限公司派車通知單為準)核實無誤后方可裝貨發(fā)車,否則發(fā)生貨物丟失與乙方無關。

  2、 乙方所派車輛必須證件齊全,如發(fā)生甲方貨物丟失,乙方全額賠償。

  3、 乙方所派的車輛手續(xù)不齊,甲方可拒絕使用該車輛,如發(fā)生貨物丟失,應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收貨人并按甲方指定方式堆放。

  第十二條 其它約定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xié)商處理,協(xié)議形成的有關文字、材料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雙方蓋章簽字后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托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有效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貨物運輸合同 篇7

  承運人: 簽訂時間: 托運人: 簽訂地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jīng)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托運貨物的名稱、性質(zhì)、數(shù)量、收貨地點、收貨人、到達時間、行駛路線。

  二、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xù)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xù)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三、包裝要求: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沒有約定包裝方式的應當按照通常的方式包裝,沒有通常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包裝費用由負擔。

  四、運輸費用**元;由托運人/收貨人支付。

  五、支付期限、方式、地點;貨物到達并數(shù)量無誤、無毀損**日內(nèi)支付。

  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點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七、收貨人收到貨物或者提取貨物時,在約定的**工作日內(nèi)/當即對貨物的數(shù)量、毀損情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當即通知托運人。

  八、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賠償額: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由承運人向托運人/收貨人賠償**元。

  十一、托運人/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它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十二、違約責任:1.未按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送達

  2.未按約定路線運輸

  十三、其他約定:傳真件具有與合同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五、解決爭議的方式:1協(xié)商解決。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承運人名稱:托運人名稱: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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