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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通知書
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應訴通知書 粵勞仲案字〔20 〕 號

本委決定受理 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現(xiàn)將其仲裁申請書(副本)送與你(單位),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十日內(nèi)按申請人人數(shù)向本委提供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二、被申請人如是單位的,需填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寫授權(quán)委托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被申請人如提出反訴申請,需在答辯期內(nèi)提出,逾期作另案處理。
四、請在本通知送達回證上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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