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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范文

合同清償論文

時間:2022-10-07 14:50:21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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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清償論文范文推薦

  篇一:合同法論文

合同清償論文范文推薦

  前言

  我國合同制度的立法,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但是,特別應當指出的是,在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需要,我國陸續(xù)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也對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規(guī)定,對促進經濟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后,這三部合同法的計劃經濟色彩已顯現出來,同時,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沖突,顯然已經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切實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于1999年頒布和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一、 合同相對性的歷史演進

  人類從歷史發(fā)展以來就有各種各樣國家制度和地方制度,長期以來人們就有一個意識,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guī),法律也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程度而產生的約束人們的一種規(guī)章制度吧,合同法也是法律中的一部分內容。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學理上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解釋,目前比較權威的解釋是以王利明先生給的定義: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

  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在大陸法系中,合同相對性源至羅馬法的“債的相對性”理論,認為債是當事人一方請求他方為給付行為的法律關系,債權是只能對特定人產生效力的請求權。這種由特定權利人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特性,就是“債的相對性”。而合同是債的形式之一,因此,具體到合同的效力范圍上,這種相對性原則的主要含義是:合同僅于締約人之間發(fā)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fā)生效力;合同締約人不得以合同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任何一方締約人不與第三人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否則合同無效。這一規(guī)則對現代大陸法系的債法產生了很大影響,理論上,都將其視為債權自身性質所決定的一種當然原則。

  二、合同相對性的突破表現:

  合同相對性確立以后,由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為了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立法對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對性理論也同時得到發(fā)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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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債權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損害他人債權為目的,實施某種侵權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并致債權人損害的行為。侵害債權的情況在實務中時有發(fā)生,但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經濟活動日益密切,民事行為之間的關聯(lián)性不斷增大,各種權利相互沖突、相互影響的機率也隨之增多,如果債權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僅僅因為債權是相對權而不賦予債權人基于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債權人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明顯違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濟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范圍應該嚴格受到控制,侵害債權應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須是合法債權。如果是不合法債權,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擔責任,因為非法債權不受法律保護。第二,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并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即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而是要承擔其他的刑事責任。相應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為所致,也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所以說,必須是第三人的非法行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

  (二)債權保全制度。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或隱匿轉移財產、或低價轉讓乃至無償贈與財產,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乃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些行為均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按照傳統(tǒng)的合同相對性原則,由于債權人不能將自己的意志滲透到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合同行為中,影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契約自由”,因此其對此是束手無策的。這種利益上的失衡,必將導致整個合同領域交易安全的喪失,于是,為了在債務人的意思自治和債權人的期待利益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維護誠信原則,便自然地產生了債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一—代位權和撤消權。其中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并危及債權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該權利,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撤消權則是指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自身財產無償贈與或以不當低價轉讓給第三人時,債權人得向法院申請撤消,宣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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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奔闯鲎夥綄⒇敭a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方繼續(xù)有效。這是民法理論上的“買賣不破租賃”規(guī)則,使得依據租賃合同產生的租賃權(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的效力。根據債的相對性,租賃合同應只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當第三人買受租賃標的成為不動產所有人時,買受人非租賃合同的締約人,故不應受合同約束,得隨時取回租賃標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隨著城市擴張、房荒問題的出現,各國為解決社會矛盾,多設定“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規(guī)定,即出租人將租賃標的物讓于第三人時,原租賃合同對受讓人繼續(xù)有效。最初《德國民法典》第571條規(guī)定“買賣不破租賃”規(guī)則適用于土地租賃,后擴及一切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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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關系的第三人因債務人債的履行而受到損害時,不但可以向債務人主張侵權責任,而且可突破債的相對性,要求債務人承擔合同上的責任,以更好地保護其利益,此種請求權的基礎建立在基于誠信原則而發(fā)生的保護、照顧等合同附隨義務之上。也就是說,債務人所負的合同上的義務,不但指向債權人,而且指向與債權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這是德國判例與學說創(chuàng)立了“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制度,以加強保護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系第三人的利益。該制度雖加強了對第三人的保護,但也有加重債

  務人責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圍應嚴格限制,通說認為第三人包括親屬、勞工、雇傭、租賃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質之關系負有保護、照顧義務的人”。因而,我們可以看出,“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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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清償,又稱清償代位,是指與債的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斩谄淝鍍敺秶鷥热〉脗鶛嗳藱嗬闹贫。第三人的代為清償行為,可基于法律的?guī)定,也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不管出于何種原因,代為清償都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5】(1)第三人履行了依債的相對性只能由特定債務人履行的債務,突破了債務履行主體相對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為清償后,于其清償范圍內,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和權利,對債務人享有求償權,突破了債權請求主體相對性的限制。當然,以代為清償的方式突破債的相對性,并非可以任意為之,它須滿足一定的條件:【6】(1)必須依債的性質可由第三人清償;(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特別約定;

  (3)代為清償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利益。

  三、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本質

  綜上所述,雖然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多種多樣,然而從根本上講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況下及于第三人的問題,主要涵蓋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合同主體涉及第三人【7】。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在債權物權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賃權對抗房屋買受人。又如在“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中,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合同責任,而許多國家則直接賦予了消費者直接起訴生產者的訴權。

  其次,合同權利義務涉及第三人。合同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guī)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除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可約定向第三人利益為給付,或經第三人同意為其設定給付義務;在債權保全中,合同權利與義務同樣對第三人產生了約束力;債權的轉讓則將合同權利或義務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責任涉及第三人。【8】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

  篇二:合同法論文

  一、 摘要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于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經濟合同,屬于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fā)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fā)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xié)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發(fā)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guī)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xié)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fā)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二、 關鍵詞

  學習合同法 制度法律 責任權益勞動合同法 技術合同法 涉外經濟合同法履行

  三、 引言

  我國合同制度的立法,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但是,特別應當指出的是,在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需要,我國陸續(xù)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也對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規(guī)定,對促進經濟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后,這三部合同法的計劃經濟色彩已顯現出來,同時,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沖突,顯然已經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切實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于1999年頒布和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xié)議!逗贤ā返121條確定了合同相對性的歸責原則,這里的合同相對性,又稱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是合同關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傳統(tǒng)的合同相對性理論認為,合同僅于締約人之間發(fā)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fā)生效力;合同締約人不得以合同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任何一方締約人不與第三人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否則合同無效。

  四、 正文

  一、 合同相對性的歷史演進

  人類從歷史發(fā)展以來就有各種各樣國家制度和地方制度,長期以來人們就有一個意識,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guī),法律也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程度而產生的約束人們的一種規(guī)章制度吧,合同法也是法律中的一部分內容。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學理上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解釋,目前比較權威的解釋是以王利明先生給的定義: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在大陸法系中,合同相對性源至羅馬法的“債的

  相對性”理論,認為債是當事人一方請求他方為給付行為的法律關系,債權是只能對特定人產生效力的請求權。這種由特定權利人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特性,就是“債的相對性”。而合同是債的形式之一,因此,具體到合同的效力范圍上,這種相對性原則的主要含義是:合同僅于締約人之間發(fā)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fā)生效力;合同締約人不得以合同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任何一方締約人不與第三人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否則合同無效。這一規(guī)則對現代大陸法系的債法產生了很大影響,理論上,都將其視為債權自身性質所決定的一種當然原則。

  二、合同相對性的突破表現:

  合同相對性確立以后,由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為了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立法對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對性理論也同時得到發(fā)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債權

  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債權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損害他人債權為目的,實施某種侵權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并致債權人損害的行為。侵害債權的情況在實務中時有發(fā)生,但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經濟活動日益密切,民事行為之間的關聯(lián)性不斷增大,各種權利相互沖突、相互影響的機率也隨之增多,如果債權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僅僅因為債權是相對權而不賦予債權人基于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債權人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明顯違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濟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范圍應該嚴格受到控制,侵害債權應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須是合法債權。如果是不合法債權,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擔責任,因為非法債權不受法律保護。第二,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并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即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而是要承擔其他的刑事責任。相應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為所致,也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所以說,必須是第三人的非法行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

  (二)債權保全制度。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或隱匿轉移財產、或低價轉讓乃至無償贈與財產,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乃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些行為均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按照傳統(tǒng)的合同相對性原則,由于債權人不能將自己的意志滲透到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合同行為中,影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契約自由”,因此其對此是束手無策的。這種利益上的失衡,必將導致整個合同領域交易安全的喪失,于是,為了在債務人的意思自治和債權人的期待利益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維護誠信原則,便自然地產生了債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一—代位權和撤消權。其中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并危及債權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該權利,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撤消權則是指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自身財產無償贈與或以不當低價轉讓給第三人時,債權人得向法院申請撤消,宣告行為無效。

 。ㄈ白赓U權的物權化”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奔闯鲎夥綄⒇敭a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方繼續(xù)有效。這是民法理論上的“買賣不破租賃”規(guī)則,使得依據租賃合同產生的租賃權(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的效力。根據債的相對性,租賃合同應只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當第三人買受租賃標

  的成為不動產所有人時,買受人非租賃合同的締約人,故不應受合同約束,得隨時取回租賃標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隨著城市擴張、房荒問題的出現,各國為解決社會矛盾,多設定“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規(guī)定,即出租人將租賃標的物讓于第三人時,原租賃合同對受讓人繼續(xù)有效。最初《德國民法典》第571條規(guī)定“買賣不破租賃”規(guī)則適用于土地租賃,后擴及一切不動產。

  (四)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關系的第三人因債務人債的履行而受到損害時,不但可以向債務人主張侵權責任,而且可突破債的相對性,要求債務人承擔合同上的責任,以更好地保護其利益,此種請求權的基礎建立在基于誠信原則而發(fā)生的保護、照顧等合同附隨義務之上。也就是說,債務人所負的合同上的義務,不但指向債權人,而且指向與債權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這是德國判例與學說創(chuàng)立了“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制度,以加強保護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系第三人的利益。該制度雖加強了對第三人的保護,但也有加重債務人責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圍應嚴格限制,通說認為第三人包括親屬、勞工、雇傭、租賃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質之關系負有保護、照顧義務的人”。因而,我們可以看出,“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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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傳統(tǒng)理論,物權是可對標的物直接支配的絕對權,可以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對物權的妨害;債權是僅得向特定當事人請求給付的相對權,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也就沒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為了保護債權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有必要進一步建立新的權利理論,[3]故學者主張承認債權的不可侵性。英國1853年判決Lumley V Gye案,創(chuàng)立了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先河。該案原告Lumley與某演員訂有在原告劇院演出數月的合同,并規(guī)定該演員不得去其他劇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誘使該演員違反合同。法院判決認為被告Gye侵害合同關系乃不法行為,應向原告Lumley承擔責任。此后,該判例所創(chuàng)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債權理論為多國接受。不法侵害債權,指第三人故意損害他人債權為目的,妨害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4]根據債權不可侵理論,不法侵害債權的行為發(fā)生后,債權人得以債權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追究第三人的責任,這使債的效力得到擴張,及于一切侵害債權的第三人。這也是對合同相對性的重大突破。

 。╆P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人并非為自己而是為他人設定權利的合同。此種合同的法律特征為:(1)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簽字,也不需要通過代理人參與締約。

 。2)該合同只能給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得為其設定義務。(3)該合同的訂立,事先無須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屬于利他合同一種,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第三人和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其承擔責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將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所以,此類合同是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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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清償,又稱清償代位,是指與債的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斩谄淝鍍敺秶鷥热〉脗鶛嗳藱嗬闹贫。第三人的代為清償行為,可基于法律的?guī)定,也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不管出于何種原因,代為清償都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債的相對性只能由特定債務人履行的債務,突破了債務履行主體相對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為清償后,于其清償范圍內,取得債權人的地位

  和權利,對債務人享有求償權,突破了債權請求主體相對性的限制。當然,以代為清償的方式突破債的相對性,并非可以任意為之,它須滿足一定的條件:(1)必須依債的性質可由第三人清償;(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特別約定;(3)代為清償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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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合同法》第403條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披露制度的確立也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一種突破。

  此外,代理、保險、信托作為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漸脫離合同相對性的約束,成為各自獨立的制度;同時,債的轉讓也被視作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三、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本質

  綜上所述,雖然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多種多樣,然而從根本上講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況下及于第三人的問題,主要涵蓋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合同主體涉及第三人。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在債權物權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賃權對抗房屋買受人。又如在“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中,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合同責任,而許多國家則直接賦予了消費者直接起訴生產者的訴權。

  其次,合同權利義務涉及第三人。合同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guī)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除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可約定向第三人利益為給付,或經第三人同意為其設定給付義務;在債權保全中,合同權利與義務同樣對第三人產生了約束力;債權的轉讓則將合同權利或義務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責任涉及第三人。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從這一點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突破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使生產者對消費者直接承擔違約責任。各國多通過嚴格區(qū)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來解決合同相對性所面臨的困難,如產品責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然而,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并不是絕對地排斥第三人的責任。如在保證合同中,當被保證的債務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再如,債務轉讓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新債務人將承擔全部債務?梢哉J為只有當第三人自愿承擔合同義務成為合同當事人,才負違約責任。

  史尚寬先生曾言:由個人自覺,及于社會自覺,契約之意義及價值,漸自社會立場加以重估。

  [3] 因而,法律應該確立以合同相對性原則主體,同時,承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護財產的流轉。而確立這種模式的意義:一方面,加強債權的保護,擴張了債的效力,承認債的發(fā)生、履行方式的多樣性,促進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會財富增長和社會進步;另一方面,在債的關系與社會其他關系的互動層面上,由極端地強調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預,轉變?yōu)榧骖櫳鐣,更加注重合同當事人與

  第三人利益、社會利益的合理平衡。

  我國《合同法》對第三人利益合同沒有專門做出規(guī)定,合同法作為規(guī)范合同關系的一般法,理應對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體規(guī)定,所以,從世界各國和地區(qū)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發(fā)展分析,以及從我國的實際需要出發(fā),我國立法確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五、 參考文獻

 。1)、楊麗君:《論英美法合同相對性原則》[J],

  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355.

 。2)、史尚寬:《債法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方平潮:新舊勞動法對比《管理人》

  篇三:合同法論文

  10807010316 劉野

  債務承擔案例分析

  甲向乙借款10萬元未還,在乙的催討下,甲的朋友丙表示愿意幫助甲,并寫下承諾書給乙:本人愿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權所分得的紅利幫助甲還款10萬元,甲也在承諾書上簽了名。后甲因外債太多,外出不歸。丙也因公司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將自己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他人,F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和丙共同歸還借款10萬元。

  現在對丙的行為有三種意見:

  1、丙的承諾行為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應當和甲連帶歸還借款;

  2、丙的承諾行為屬于附條件的債務承擔,當條件無法成就時,債務承擔不成立;

  3、丙的承諾行為屬于附條件的債務承擔,但丙將股權轉讓后,屬于故意阻止條件不能 成就,應當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

  從這個案例中來看: 第一種意見:丙的承諾行為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應當和甲連帶歸還借款;第二種意見:丙的承諾行為屬于附條件的債務承擔,當條件無法成就時,債務承擔不成立,就相當于免責;或者故意阻止條件不能成就,應當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第三種意見:丙的承諾行為屬于擔保。

  我認為第三個意見是正確的。

  對于第一個觀點,丙愿意幫助甲歸還全部借款10萬元,可以知道丙的承諾行為不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債的關系,而由第三人(承擔人)加入債的關系之中,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這種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人和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

  并存的債務承擔具備下列條件:

  1.債務有效存在。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一樣,并存的債務承擔也需要存在有效的債務,這是債務承擔合同具有標的物之體現,要求存在有效債務作為條件,自無疑問。

  2.債務具有移轉性。并存的債務承擔若對承擔人發(fā)生效力,可能將由他向債權人清償,此時此情,要求債務具有移轉性,否則,承擔人無法向債權人清償原本屬于債務人的債務。

  3.當事人就并存的債務承擔達成合意。無論是承擔人和債權人訂立并存的債務承擔合同,還是承擔人和債務人訂立并存的債務承擔合同,或者承擔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三方共同訂立并存的債務承擔合同,都要求當事人之間達成債務承擔合意,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存的債務承擔合同即成立。

  雖然說本案符合并存的債務承擔的前兩個條件,但是本案中的丙愿意幫助甲歸還全部的十萬元錢,所以說不是由第三人(承擔人)加入債的關系之中,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所以說丙的承諾不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

  對于第二個觀點。從乙要求甲和丙共同歸還借款10萬元的請求來看,可以知道這個也不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構成要件包括:

  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存在著有效的債務是債務承擔合同具有標的物的表現,在債務承擔合同訂立時,如果作為標的物的債務因違反強行性規(guī)范而無效,那么,債務承擔合同無效;如果債務根本就不存在,并且對于任何人均為如此,那么,債務承擔合同同樣無效。

  2.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若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物,合同的效力必受影響,要么無效,要么效力待定,為保障債務承擔合同有效,法律要求債務具有移轉性。易言之,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不得轉移的債務主要包括:第一,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這主要是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移轉。這種債務一般是以特定債務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別的人身信任關系為基礎而產生的。前者如以某著名演員的表演為標的合同義務,以某畫家繪畫為標的合同義務等;后者如以對某人的特別信任為基礎而成立的委托合同等。第二,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移轉的債務。但這種特別約定也可因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移轉債務而失去效力,此時債務人移轉債務的行為和債權人同意移轉的行為,可視為當事人取消該約定的行為。第三,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移的債務。例如因撫養(yǎng)請求權而發(fā)生的債務,僅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而不得以債務承擔合同移轉于第三人。第四,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承擔人與債務人就債務承擔達成合意。債務承擔要求承擔人須就債務承擔與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該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個合同,名為債務合同。這就要求承擔人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真實,債務承擔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

  4.須經債權人同意。首先應當明確,債權人同意必定是債務承擔合同對于債權人的生效要件。因為債的關系建立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能力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債務人的支付能力,對于債權人權利的實現至關重要。

  也許有人會認為乙不懂法才同時起訴甲和丙,當然這種可能性是不能忽視的。我認為,從這個案例來看,這個債務符合債務承擔的構成要素的前兩個,但是不符合第三個條件,這個和同(也就是丙對乙的承諾書)明顯的損害了乙的利益,雖然當時乙同意了這個合同,如果丙的承諾行為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的話,那么又應當如何理解丙承諾的內容呢?既然丙承擔了甲的債務,“以在某公司的股權所分得的紅利”(幫助甲還款)就不能是所謂的附條件,因為丙如果沒有分得的紅利,那么丙就可以不用幫助甲還款。換句話說,如果認定丙的承諾行為屬于附條件的債務承擔的話,那么對乙而言是不公平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損害了乙的利益。所以說這個合同所表達的意思不真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嫌疑。

  那么剩下的可能性似乎是,代為履行和擔保。一、代為履行。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zhèn)鶆杖舜鸀槁男惺且环N形成權,其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也就是說,只需第三人單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占纯僧a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3、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4、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應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

  根據上述法律特征,可以知道這不是代為履行,因為如果是代為履行丙無須向乙承諾,只需“第三人單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占纯僧a生效力”而本案中丙向乙承諾了,而且還定下了合約,所以說不是代為履行。如果丙不履行的話,也是由甲對乙承擔責任。

  二、所謂“幫助甲還款”,應當理解為提供擔保。事實上,在丙作出承諾時,甲已經逾期還款,并且從此時起,丙要從其“股權所分得的紅利”中幫助甲還款。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根據法律規(guī)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本案中可以把丙從其“股權所分得的紅利”中幫助甲還款看做是抵押的行為,所以我認為是擔保,所以我支持第三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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