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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介紹2016你不可不知的賠償法
導語:在很多時候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時,我們并知不知道要怎么索要賠償,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最新的賠償法的解讀吧。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2016最新的賠償法的解讀
解讀一
賠償原則不再強調“違法”
拓寬了國家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shù)臍w責原則是整個國家賠償立法的基石,F(xiàn)行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在“違法行使職權”的情況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才承擔國家賠
償責任。修正案取消了總則中的“違法”二字,實行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多元化,尤其是刑事賠償從“違法歸責”改變?yōu)橐?ldquo;結果歸責”為主。這一變化同時帶來國家賠償范圍的擴展,如對公民采取逮
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也就是說,無論對公民采取逮捕措
施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羈押是否有判決依據,只要最終作出無罪處理,都應當對公民給予國家賠償。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方面實行結果歸責原則,突出體現(xiàn)了國家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
。
解讀二
取消賠償確認程序
暢通賠償請求渠道
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由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確認。實踐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確認程序成為當事人申請賠償過程中需要跨過
的一個很高的“門檻”,國家賠償法被人們戲稱為“國家不賠法”。新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序,明確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有法定侵權情形之一的,就應當給予賠償。這一修改暢通了賠
償請求的渠道,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更加便捷。
解讀三
增加申請書簽收等程序性規(guī)定
加強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程序約束
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關于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性規(guī)定內容甚少,尤其是刑事賠償程序中對賠償義務機關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加以制約的程序性規(guī)定幾乎空白,這一狀況造成有關部門互相推諉,案件久
拖不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權無法保障。新國家賠償法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新增申請書簽收制度和期限性規(guī)定。如第十二條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
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第二十八條規(guī)
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這些程序性規(guī)定,將對保障賠償請求人賠償請求權的實現(xiàn)起
到積極的作用。
解讀四
強化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
引入質證和聽證制度
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沒有舉證責任和賠償委員會辦案程序的規(guī)定,造成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各執(zhí)一詞時,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難,確定責任難,案結事了難。新國家賠償法對證據制度和人民法院賠償委
員會辦理賠償案件的程序做出了規(guī)定。如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同時對于特殊情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被
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這一規(guī)定對于類似“躲貓貓死”等情形下的賠償
責任認定,對促進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具有重要意義。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
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這些規(guī)定對于
查明案件事實,確定賠償責任,化解賠償糾紛將起到積極作用。
解讀五
強化賠償監(jiān)督
規(guī)定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權
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只規(guī)定了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委員會決定的申訴權,沒有賦予賠償義務機關申訴權,也沒有檢察機關對賠償委員會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的規(guī)定。為避免和糾正賠償委員會可能出現(xiàn)的認定事實
和適用法律的錯誤,新國家賠償法在賦予賠償請求人申訴權的同時,也賦予賠償義務機關認為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確有錯誤時的申訴權,體現(xiàn)了對國家賠償爭議雙方的平等對待。同時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對賠
償委員會的法律監(jiān)督權,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fā)現(xiàn)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
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解讀六
提高賠償標準
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賠償標準低,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未被立法肯定。陜西麻旦旦一案之所以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原因就是受害人不只被錯誤的拘留,而且精神上名譽上受到很大傷害,卻無法得到精神損害
賠償,反映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新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范圍,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新國家賠償法對造成公民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也作了調整,如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
的,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返還執(zhí)行的罰
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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