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案宣判分析報告
有幸拜讀了發(fā)表在《紅袖添香》的雜文《許霆案重審判決書的法律瑕疵》(為敘述方便,下簡稱茍文),筆者對該文觀點不敢茍同,特呈淺見,與該文作者茍崢嶸先生商榷。

綜觀茍先生發(fā)表在《紅袖》上的文章,大多是論述法學法理的,如《財產(chǎn)保全程序之規(guī)范》、《從制度上打通律師與已決犯之間的溝通渠道》等,可見茍先生應該是律師之類的業(yè)內人士,或是專家學者。而本人則是一個業(yè)余愛好者,故不當之處,敬請茍先生諒解。
細讀茍文,茍先生在文中似乎想闡述三個觀點:一是“判決書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存在明顯漏洞”,“最終被判處5年,那就說明本應判處5年”,“本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彼朴羞m用法律不當之嫌。二是“在核準的程序上存在問題,”“應是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然后再宣判!彼朴谐绦虿缓戏ㄖ。三是判決生效用詞不當。
茍先生在茍文中引用了“許霆案”重審判決書的最后幾句話:“被告人許霆盜竊罪名成立,且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巨大,本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情況,對其減輕處罰,判處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此案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生效!”
筆者無緣得見判決書,記憶中好像有篇報道也曾引用過這段話,但該報道稱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甘正培,在宣判時說的最后幾句話,而報道中似乎也提及判決的最后幾句話,好像是“鑒于……根據(jù)我國《刑法》第鬃條、第鬃殺及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之類的,可惜筆者未作摘錄。退步說,即便判決書的最后幾句話真如茍文所說,我們如只看最后幾句話就妄下結論,未免也有斷章取義之嫌,何況僅就判決書這一法律文書而言,以盜竊金融機構定罪,以從輕情節(jié)量刑,肯定是沒有差錯的,最多只是法律文書不夠嚴謹而已。我國《刑法》第63條就不抄錄了,茍先生一定是相當熟悉的。
至于茍先生在茍文中提到“許霆案”的重審程序不合法一說,筆者以為是很幼稚的觀點。首先是茍文對適用程序敘述自相矛盾,摘錄原文相關句子如下:“其次,在核準的程序上存在問題。此案的正常程序應是,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然后再宣判。事實上也是如此,此案早已報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宣判本就是一種形式!毕仁欠Q核準程序不合法,后遂又認可“事實上也是如此”,豈不是自相矛盾?其次,茍先生似乎述說的是廣州中院在未經(jīng)最高院核準之前就宣判之程序是不合法的,這就更站不住腳了。所謂宣判,就是宣告判決,這個判決指的就是廣州中院的判決,最高院能否核準都不影響宣判,對此,《刑訴法》162條、163條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這種常識就不多說。
茍先生的第三個觀點,則是針對“此案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生效”這句話而議的,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重審判決,即便經(jīng)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許霆也是可以上訴的,只有過了上訴期不上訴,判決才生效,而并非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就生效!蔽闹羞稱:“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只有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才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并非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判決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逼鋵嵠埾壬颂幱址噶顺WR性錯誤,其一,引用法律條文即犯常識性錯誤,《刑訴法》才有訴訟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實體法《刑法》則就不會有。其二,既然《刑訴法》規(guī)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才是終審的判決、裁定”,那么怎么又有“并非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判決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之說呢?如果最高院的裁定就是終審裁定,那么“此案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生效”就并無不對了。
正如茍先生所說的那樣,重審作為“如此萬眾矚目的案件”的“許霆案”,即便是廣州中院的主審法官業(yè)務最差,或是廣州中院的審判委員會業(yè)務最差,也不至于出現(xiàn)如此的常識性錯誤吧,何況還有全國各地如同茍先生之類的司法界的專家、學者盯著本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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