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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登記管理辦法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深圳市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登記管理辦法的全文內(nèi)容,敬請大家閱讀參考。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會社團法人登記管理制度,保障工會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其他單位以及異地在深分支機構的工會申領、變更、注銷工會社團法人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會經(jīng)核準登記并領取證書后,即取得工會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工會社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因特殊原因暫時空缺工會主席的,經(jīng)上一級工會同意,可以由副主席作為法定代表人。工會主席及工會委員人選需符合《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
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的審查登記機關是市、區(qū)、新區(qū)總工會。
第四條 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的審查、核準、登記、發(fā)證的機關(以下簡稱審查登記機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組織隸屬關系確定如下:
(一)市各產(chǎn)業(yè)工會所屬的工會,其審查登記機關為市總工會。
(二)各區(qū)、新區(qū)總工會所屬的工會,其審查登記機關為各區(qū)、新區(qū)總工會。
第五條 工會申領工會社團法人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guī)定成立;
(二)有健全的工會組織機構并按照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三)有固定的工作活動場所,能正常開展工會各項工作;
(四)依法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jīng)費且具有獨立的工會銀行賬戶和能夠獨立支配使用的工會經(jīng)費;
(五)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工會申領工會社團法人資格,應向審查登記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廣東省基層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申請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換屆選舉結果的批復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基層工會銀行賬戶證明材料:近期工會銀行賬戶對賬單或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
(四)遞交申請資料時前12個月本單位工會經(jīng)費上解依據(jù),即開戶銀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或地稅部門開具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代收費收款憑證》復印件1份;
(五)工會所在單位出具的辦公及活動場所的使用證明原件1份;
(六)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七)審查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復印件需加蓋工會公章。
在市總工會登記發(fā)證的工會,應由所隸屬的市各產(chǎn)業(yè)工會及上一級工會在申請表格的“上級工會意見”一欄中簽署意見(簽字蓋章)。
在區(qū)、新區(qū)總工會登記發(fā)證的工會,應由所隸屬的街道總工會及上一級工會在申請表格的“上級工會意見”一欄中簽署意見(簽字蓋章)。
第七條 審查登記機關自收到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申請登記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應當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于核準登記的,審查登記機關自收到申請登記表之日起30日內(nèi)對有關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者,辦理登記手續(xù),發(fā)給《工會法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及其副本;對于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審查登記機關應及時通知該工會,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或通知其補充相關文件,申請時間從文件齊備時起算。
第八條 取得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變更名稱、登記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nèi)到原審查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九條 辦理工會社團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如下資料:
(一)《深圳市工會社團法人資格證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補選工會主席的批復文件復印件1份;
(三)遞交申請資料時前12個月本單位工會經(jīng)費上解依據(jù),即開戶銀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或地稅部門開具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代收費收款憑證》復印件1份;
(四)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五)審查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復印件需加蓋工會公章。
第十條 辦理工會社團法人地址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如下資料:
(一)《深圳市工會社團法人資格證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基層工會所在單位出具的辦公及活動場所的使用證明原件1份;
(三)遞交申請資料時前12個月本單位工會經(jīng)費上解依據(jù),即開戶銀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或地稅部門開具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代收費收款憑證》復印件1份;
(四)審查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復印件需加蓋工會公章。
第十一條 辦理工會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如下資料:
(一)《深圳市工會社團法人資格證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企業(yè)工會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yè)更名的工商變更登記公告復印件1份,機關事業(yè)單位工會提供上級部門出具的本單位相關更名文件;
(三)工會更名的批復文件復印件1份;
(四)遞交申請資料時前12個月本單位工會經(jīng)費上解依據(jù),即開戶銀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或地稅部門開具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代收費收款憑證》復印件1份;
(五)審查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復印件需加蓋工會公章。
第十二條 審查登記機關自受理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換發(fā)資格證書及其副本,收回原證書。對于不符合變更登記條件的申請,審查登記機關應及時通知該工會,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或通知其補充相關文件,申請時間從文件齊備時起算。
第十三條 取得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因所在的企業(yè)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yè)單位、機關被撤銷的,須向原審查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辦理注銷登記時,須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申請書和上一級工會關于該工會經(jīng)費、財產(chǎn)及債權債務清結的證明。經(jīng)原審查登記機關審查后,收回原發(fā)資格證書及其副本。
第十四條 資格證書及其副本不得涂改、轉讓、出借和抵押。
遺失資格證書的應當及時公告聲明作廢,并持有效公告原件向原審查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證書。
第十五條 辦理工會社團法人資格證遺失補辦登記需要提交如下資料:
(一)工會社團法人資格證遺失登報聲明及發(fā)票復印件1份。
(二)本辦法第六條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的有效期從發(fā)證之日起至本屆工會任期屆滿之日止。上一級工會在批準同意其換屆選舉結果的批復中,應注明其任期。
由于特殊原因,工會不具備換屆選舉的條件時,應向上一級工會提出延長該工會任期的申請,并得到上一級工會批復同意,工會依據(jù)批復申請社團法人資格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延期申請的資料參照第六條。
第十七條 工會應在《工會社團法人資格證書》有效期內(nèi),于每年的1月至4月到審查登記機關接受年審。逾期一個月未年審或未能通過年審的工會,審查登記機關應將其資格證書予以注銷,并進行公告。
當年第四季度取得資格證書的工會第二年可免予年審。
第十八條 辦理工會社團法人資格年審需要提交如下資料:
(一)深圳市工會社團法人資格年審表一式兩份;
(二)年審年度1—12月全年工會經(jīng)費上解依據(jù)即開戶銀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或地稅部門開具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代收費收款憑證》復印件1份;
(三)本屆工會成立或換屆的批復復印件一份;
(四)工會銀行賬戶對賬單(年審年度12月31日);
(五)工會社團法人資格證(正、副本);
(六)審查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復印件需加蓋工會公章。
第十九條 工會申請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登記、變更、延期及年審時,需認真填報表格,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工會社團法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登記機關可以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登記、收繳資格證書及其副本:
(一)登記中隱瞞事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涂改、轉讓、出借和抵押基層工會資格證書的;
(三)抽逃、轉移經(jīng)費,隱匿財產(chǎn),逃避民事責任的;
(四)從事非法民事活動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記發(fā)證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涉之各類證書和申請登記表、備案表等,由市總工會按照廣東省總工會的規(guī)定和下發(fā)的格式統(tǒng)一印刷。
市、區(qū)、新區(qū)總工會按照廣東省總工會統(tǒng)一規(guī)定的代碼確定所屬工會的資格證書的編碼、編號。
第二十二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nèi),工會的名稱、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重新申辦的,其證書編號均使用原編號。
資格證書進行遺失補辦登記時,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資格證書時重新編號。
第二十三條 尚未進行法人資格登記的基層工會,其依法獨立開展工會工作的權益不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市總工會負責解釋。各區(qū)、新區(qū)總工會依照本辦法辦理有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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