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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全文
經2003年7月30日鐵嶺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鐵嶺市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遼寧省城鎮(zhèn)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城鎮(zhèn)公有房屋私有房屋以及獨立工礦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將房屋使用權出租給人的行為。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協(xié)商一致、有償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 房屋租賃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屬于房屋租賃行為,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的;
(二)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提供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利用自有房屋與他人進行聯營、承包經營、入股經營等活動,房屋所有權未發(fā)生變更的;
(四)將房屋分割出租給多人使用的(含室內柜臺、攤位出租);
(五)其他屬于房屋租賃的行為。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八條 房屋租賃雙方應當在房屋交于承租人使用或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材料到當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九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應同時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同時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條 租賃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生效后,應當向當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房屋租賃手續(xù)費。
房屋租賃手續(xù)費應按省物價部門會同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房屋租賃手續(xù)費應按時繳納整體出租的,出租人應繳納的費用可由承租人代繳屋分割出租給多人使用的,承租人應繳納的費用可由出租人代繳。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0年,逾期需繼續(xù)租賃的,應當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續(xù)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xù)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重新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租賃手續(xù)。
第三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須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繳納租金且遲延時間超過3個月的;
(五)承租人損壞房屋或者設備而不維修、不賠償的;
(六)承租人其他主觀過錯造成須提前解除合同的;
(七)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xù)使用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須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出租人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其對該房屋的正常維修責任的;
(三)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xù)使用的;
(四)出租人其他主觀過錯造成須提前解除合同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約定繳納租金,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八條 租賃期未滿前,出租人不得隨意收回所出租的房屋,承租人也不得隨意退回所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的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出租人欲出售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出租人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承租人在租賃期未滿前退回所租房屋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因房屋租賃發(fā)生糾紛的,可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調解,或依據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轉租
第二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第二十一條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后,由新承租人、轉租人或出租人重新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終止日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xié)商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未按時繳納房屋租賃手續(xù)費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鎮(zhèn)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九項規(guī)定責令限期補繳房屋租賃手續(xù)費,未按期補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0.5%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對妨礙、阻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租賃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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